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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什么是企业名称侵权规定

时间:2023-02-27 11:15:10

  公司名称侵权规定是经批准的公司名称,享有与商标同名的名称权利,不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如果没有经过审核的公司的名称,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主要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和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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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名称侵权规定是什么?

  公司名称侵权规定是经批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无侵权。但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可能侵权。

  已经核准的公司与商标同名虽然不存在侵权,但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违法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方便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是否侵权

  注册公司时,名称非常重要,既要响亮优雅,又要规避法律风险,尽量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首先要说的是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是绝对不能对抗他人主张商标侵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并不必然会构成侵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知民终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此种情况下构成侵犯商标权,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突出宣传他人注册商标字样,

  其二,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

  通常会突出宣传自己的企业名称简化字样,因此千万不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字体。否则就会被认定为侵权。其次,还要看该注册商标是否为公众所知,如果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你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商标所有权人还可能根据不正当竞争起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该款的前提也是足以引起公众误认,还要考虑起诉人的知名度。而不正当竞争对于是否可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界定,需要举证证明其在先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生活中,企业名称侵权与商标关系相同,需要做出合理的判断,但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经批准的公司名称不存在侵权行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苏州知识产权律师,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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