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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应用软件侵权

时间:2023-02-09 16:05:02

  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作权人许可、法律依据和授权,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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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中应用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应用软件侵权定义的有关规定如下: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作权的软件盗窃为己有、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通过剽窃或部分剽窃,在他人软件上签署自己的名称(或名称)并发表或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作权人许可,擅自制作一个或多个软件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直接掠夺了合法制造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这是目前最常见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非常明显,最为公众所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作权人许可和法律依据,对他人软件进行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和应用的非法使用。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作权人许可,无法律依据,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产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产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免或者破坏保护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七)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录音录像产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

  二、软件作权可以申请多少个人?

  根据《计算机软件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如果计算机软件作权是合作开发的,作权人可以协商确定作权人为代表。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一项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应当限于独立发表、独立运行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作权登记时,各作权人可以协商确定一名作权人为代表。

  各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作权人有权在不损害其他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鉴定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我国法律规定,应用软件侵权的定义如上,包括剽窃、非法复制、擅自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等。如有上述侵权行为,应根据情况赔偿损失,具体规定如上。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苏州知识产权律师,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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