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 姓名:宋红波
  • 电话:13913109030
  • QQ:605756868
  • 邮箱:13913109030@139.com
  • 律所: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211号天都大厦北楼17层

专长领域

宋红波律师,男,1970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红波知识产权团队领军律师。宋红波律师长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首批入围团队领军律师、苏州市版权协会副秘书长、苏州市知名企业字号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获得“苏州市版权专家”称号,苏州市司法局“骨干型律师”称号,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专家,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宋红波律师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苏州科技大学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在经济法、知识产权等方面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先后在国家级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经济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学术论文数十篇,其中多篇论文获得全国级奖项。1998年获得律师资格,之后开始转入律师实务工作。如今20多年律师实务生涯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驾驭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尤其擅长处理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作为苏州市版权协会副秘书长成功处理了许多版权实务,包括传统版权、网络版权以及新兴行业领域的版权事务;作为苏州市知名企业字号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处理过本地区诸多领域的多项具体商标事务,成功代理多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在处理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版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方面积累了相当的成功经验。在非诉讼方面,作为多家文化类、科技类、新兴产业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一大批企业制定了符合其自身需要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与律师工作相关的获奖情况:2023年,以实务律师身份获得苏州市版权局颁发的“苏州市版权专家”证书。2022年,以实务律师身份获得“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专家”证书。2015年获得第13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论文名称为《知识产权领域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分析》;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论坛上获得全国律协/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颁发的“十佳论文奖”,获奖论文名称为《纳入标准的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2009年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获得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知识产权论文奖”,获奖论文名称为《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学术及实务研究经历:在国家级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学专业论文十余篇;以实务界律师身份受邀为我国商标法修改提供具体化意见、参与座谈;以实务界律师身份受邀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参与座谈,提供具体化建议;以实务界律师身份受邀出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讨论会;上海世博会期间,入选世博会知识产权专家服务团队,为世博会知识产权服务建言献策,并提供志愿服务。以支援律师身份赴台湾、美国解决跨境版权纠纷,有力地保护了苏州本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曾任主要法律顾问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市广电集团苏州市报业集团品位经典杂志社苏州宋水官核雕艺术等多家文化类企业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等多家计算机软件企业苏州运宏电子等多家科技型企业苏州科尔珀恩机械等多家高新技术企业◆ 代理有影响力典型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共代理案件八百余件,其中多为涉经济法、知识产权案件。版权类——美国华盖公司图片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列案、铂勒睿斯计算机软件案、德国德迈克产品手册案、段宁书法作品维权系列案等。商标类——英雄钢笔维权系列案、日有所诵图书商标案、美国摩恩商标案、韩国科霸商标案等。专利类——日本爆丸发明专利案、美国滤膜发明专利案、美国固瑞克工业设备发明维权系列案等、奥地利安德里斯特中浓泵发明专利系列案。不正当竞争类——涉CDR软件不正当竞争系列案、冠龙阀门系列案、美国苹果公司MAC商标系列案等。其它类——特许经营、技术合同、网络侵权等诸案。◆律师荣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苏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首批入围团队领军律师苏州市版权协会副秘书长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评审组专家评委苏州市版权专家苏州市司法局骨干型律师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专家◆执业感言我们崇尚专业我们崇尚团队我们相信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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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拨号 苏州知识产权律师讲述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宣称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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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识产权律师讲述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宣称取得专利权

时间:2022-12-14 11:27:26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接下来将由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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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简介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起重机械及物料输送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2022 年 4 月 28 日,该公司在其网站“行走轮箱系统 DRS 和 DRS-M”产品网页页面上(网址:https://www.demagcranes.com.cn/chanpin/qudong/xingzoulunxilie/xingzoulunxiangxitong-drs-he-drs-m)发布了“获得专利的对齐固定装置”、“经过专利认证的机械磨损显示可以识别行走轮当前的磨损情况”、“获得专利的非对称式可分割外壳”等有关专利广告内容。当事人宣传的上述产品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内容,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也没有依法取得专利权或授权专利权使用。当事人网站(网址:www.demagcranes.com.cn。)是宣传当事人生产销售商品及企业相关内容,网上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自己制作、发布并进行日常维护,当事人是广告主。

  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专利或授权专利权使用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属于发布虚标专利的违法广告行为。

  苏州知识产权律师讲述典型意义

  《广告法》出台后的长期内并不被重视,违反广告的广告行为比比皆是,广告市场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缺乏有效审查与监督,近些年随着《广告法》及《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逐渐普及,越来越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涉及不正当的竞争的广告行为遭到处罚,对规范国内广告市场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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